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 二、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霍**各项损失共计80186.39元; 三、驳回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59元(霍**已预交),由霍**负担1529元,由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负担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霍**负担6元,由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负担1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