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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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林支行 宁波麦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琪悦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琪悦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林支行借款本金890000元,并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标准计付的罚息; 二、被告宁波麦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闻*、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麦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琪悦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宁波市琪悦工贸有限公司、宁波麦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闻*、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