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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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盈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盛**、盛**、盛**、卢**、盛**在继承盛玉鸣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青岛盈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25533.66元、电费941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青岛盈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原告负担335元,被告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