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市科旺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隆隆不锈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科旺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市隆隆不锈钢有限公司款项413195.58元及该款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保函费用1000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隆隆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6元,保全费2591元,合计诉讼费6347元,由隆隆公司负担149元,由科旺公司、***共同负担619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科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隆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