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佛山市高明区新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7221.34元和支付利息9513.92元、罚息139.56元、复利114.97元(暂计至2021年8月2日),并自2021年8月3日起分别以本金377221.34元、利息9513.92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再上浮50%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一次); 二、被告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赔偿律师费68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对被告程**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356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985元(已预交),由被告程**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