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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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2160.85元(汇至户名: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 二、被告戴*赔偿原告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鉴定费、诉讼费损失1547元(已从垫付款中抵扣),原告尤**返还被告戴*4637.04元。 综上两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赔偿原告尤**97523.81元,给付被告戴*463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鉴定费2180元,合计2589元,由原告尤**负担1042元,由被告戴*负担1547元(已在第二项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