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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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佰家木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岗品艺厨柜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佰家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9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49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0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佰家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9元,由被告陈**负担;关联案号(2021)粤1973财保186号保全费2033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