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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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被告金**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沈**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10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被告金**垫付医疗费969.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沈**剩余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605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沈**负担590元(已交纳),由被告金**负担5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650元,由被告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