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76556.38元,支付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利息20678.93元、罚息2431.76元、复利1400.36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祝**对被告彭*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被告彭*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彭*名下位于九龙坡区石杨路X号X幢X-X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务未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8.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18.92元,由被告彭*、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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