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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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复金商贸有限公司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鸿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鸿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45万元,支付截止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524325.22元、罚息125391元、复利59482.9元; 二、被告重庆鸿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复利按期计算); 三、被告***、***、重庆复金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鸿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鸿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X号附X号至X号,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X号附X号至附X号,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X号X-X号至X-X号,共计16套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顺位抵押范围内就前述第一、第二债权未清偿部分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83.47元,减半收取24191.74元,由被告重庆复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鸿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