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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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