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和杰织印有限公司
无锡市秋燕制衣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和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秋燕厂支付加工费355960.67元及违约金(以355960.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和杰公司与秋燕厂系业务往来单位,和杰公司为秋燕厂提供加工服务,但秋燕厂未付清加工费,尚欠355960.67元,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秋燕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和杰公司与秋燕厂系业务往来单位,和杰公司为秋燕厂提供加工服务。和杰公司为证明秋燕厂结欠加工费,向本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应收账款明细,金额合计523821.38元。诉讼中,和杰公司自认秋燕厂已经支付167860.71元,故结欠355960.67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增值税发票、应收账款明细、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秋燕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本案中,和杰公司为秋燕厂提供加工服务,秋燕厂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杰公司提供的发票、签收单可以证明加工费合计523821.38元,其在诉讼中自认秋燕厂已经支付167860.71元,要求支付剩余未付355960.67元加工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杰公司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该标准过高,结合秋燕厂的违约程度、主观过错及因其违约导致和杰公司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按照LPR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秋燕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和杰织印有限公司加工费355960.67元及违约金(以355960.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

二、驳回无锡和杰织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95元,由无锡市秋燕制衣厂负担3320元,无锡和杰织印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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