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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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黄**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021元及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2、若被告黄**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其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汇翠花园15幢402室的房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余国用(2007)第0243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该房产变价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财产保全费 3170元,合计7725元,由被告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