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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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方和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何**与被告东莞市方和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东莞市方和厨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双倍返还定金17714.8元及退回货款35429.6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方和厨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支付利息(以2628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第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方和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36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