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凯歌养殖有限公司 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与被告***、***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的《关于租赁原晋林机械厂部分闲置房屋场地的协议》于2016年1月3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凯歌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原晋林机械厂前洞、后洞及前洞口遗留房屋返还给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并搬离该场地养殖产品及所有附属设施(指被告重庆凯歌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动力、机械等设备);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重庆凯歌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已预交,限被告重庆凯歌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人民政府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