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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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海之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惠州市海之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博罗县XXX小组66号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惠州市海之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海之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基本电费和电费及损耗费用(截至2021年10月17日止为49021元;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上述费用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惠州市海之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8元,由原告惠州市海之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58元,由被告王**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