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477.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负担316.5元,被告***负担6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国任公司预交司法鉴定费1560元应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国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