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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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61,163元; 三、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290,000元; 四、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五、上述三项应付款合计:1,301,163元,被告李**、邓*对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0.49元,由被告新疆车师酒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