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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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巫山县兴源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8519.88元及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13日,所欠罚息26988.28元、复利25.99元;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贷款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罚息); 二、由被告巫山县兴源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对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3.02元,减半收取计3091.51元,由被告***、***、巫山县兴源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