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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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6919997.29元、借期内利息24777.5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919997.29元、利息2477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分别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沈**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林**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浙(2018)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6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潘**、林**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林**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0413元,本院依法收取30206.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