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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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1026.86元,截至2021年12月23日的透支利息6027.7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24日起以透支本金21026.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元(已预收893元),减半收取238.50元,由被告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