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亚和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安县亚和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刘*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九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借款本金56533.62元及利息4986.69元(该利息计至2021年12月16日,以后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保全费640.00元,由被告固安县亚和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刘*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