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480.87元、利息1274.57元、手续费70.61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07.84元(该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止,从至欠款本金还清日止,利息以实际未还的透支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手续费按照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0.6%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7元、保全费165.34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伍**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67元、保全费165.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1.67元、保全费16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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