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信用卡本金26714.11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利息33535.47元、违约金7592.56元,2020年7月18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39元,由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