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透支本金220739.92元、并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总和不得超过同期以全部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宋**偿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97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75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