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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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吴**、林*、吴**应共同偿付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068.04元、期内利息7911.1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6月15日为607.12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以本金9106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财产保全费1015.86元,由被告吴**、林*、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