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平市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体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体育视觉服务提供商,原告对涉案作品(osports15552598)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属微信公众号开平市橙子网(微信号:×××)上擅自使用原告上述摄影作品进行商业使用。被告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原告已向公证机构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的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诸法院,希望判决如所请。

橙子文化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未提供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其提供的涉案图片属性中的详细信息,均可通过后期备注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人工修改,在上述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原始著作权人。退一步说,即使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原告,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涉案图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报道2019年男篮世界杯排位赛中国男篮惜败,无缘直通东京奥运的时事新闻,该文章页面无任何的广告宣传,不存在任何营利目的,被告亦未获取任何收益。涉案文章传播量极低,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而且,涉案图片创作难度小、创作成本低,商业价值不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过高,法院应当予以调低。直至2021年8月25日,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仅为1736次,其中还包含了被告、原告及时间戳认证人员的浏览次数,如此小范围的传播以及低传播量,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另外,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相比起传统的绘画作品具有特殊性,在同一个场合在较短的时间段内便能批量创作作品,创作难度较小、创作成本低,且涉案图片在相同类型的摄影作品中没有明显的独创性,在行业内没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不大,商业价值不高。而且,被告所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完全转载微信公众号“广州印象”发表的文章,并未做任何的修改,而使用涉案图片也是用于报道体育新闻,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日体娱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陈瑞光签订《劳动合同书及知识产权权属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所有拍摄之所有与甲方现有或未来可能开展之业务有关的作品或音视频属于甲方的法人作品且无论如何都属于职务作品,且无论上述著作权客体的性质如何,上述作品和音视频的版权和著作权原始的、完全的归属于甲方单独唯一所有。

2019年9月8日,体娱公司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全体育传媒(京ICP备12033359号-2,网址为:www.osports.cn)”上发布了图片编号为osports15552598的摄影作品,事件说明为:“2019年9月8日,2019年篮球世界杯M组中国73:86负尼日利亚。Osports陈瑞光”,上述图片的右下方显示水印:全体娱传媒。版权说明:本作品版权归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体娱公司当庭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展示了涉案作品的原图参数信息以及网站发表的情况。

橙子文化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开平市橙子网”(www.01ny.cn,备案号:豫ICP备12012260" 微信号:××× )于2019年9月9日发表了题为《昨晚,中国男篮输了!易建联依然是“广东骄傲”!》一文,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为配图。2021年5月10日,体娱公司采用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数据保全的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庭审中经核实,涉案作品仍未删除。

上述事实,有电子证据取证证书、《劳动合同书及知识产权权属协议》、原图信息、微信公众号发表情况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体娱公司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情况、原图信息、《劳动合同书及知识产权权属协议》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摄影作品是摄影师陈瑞光、夏鲁明的职务作品,体娱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橙子文化公司未经体娱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转载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体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体娱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时已经注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橙子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转载自其他第三方微信公众号已经获得许可,第三十三条规定系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网络转载,橙子文化公司亦不能基于此免责。因此,涉案摄影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并非公众可以任意使用的作品,橙子文化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体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橙子文化公司主张其系报道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对有关“时事新闻”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组成,仅反映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没有评论、没有修饰,没有作者的观点和意见,无需付出创作性劳动,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应当具备的独创性的特点,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判断一篇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时,需要判断文章内容在创作结构上是否符合新闻的表达范式,叙述内容是否只包含时间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如果能够在文章中找到创作者对某一事件的主观意识表达,且能体现创作者的某些独创性表达的话,也不能将其归类于时事新闻,而本案中的文章没有对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单纯性表述,系对易建联的介绍、评价、评论等内容,系通过文章内容和图片吸引公众对公司及产品的关注,因此,涉案文章不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有关“时事新闻”的规定。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体娱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橙子文化公司获利的证据,体娱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平市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开平市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开平市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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