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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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183925,违约金88284元。共计272209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3.14元,已减半收取2691.57元,由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