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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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崔洋商贸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崔洋商贸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3667.78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王**负担963元,被告河南省崔洋商贸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负担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