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巫山县锦鑫建材有限公司 巫山县荣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巫山县锦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巫山县荣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石料款42010.95元,并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料,共计206884.95元,2020年12月24日经与被告处会计石庆平核对结算,已支付石料款164874元,尚欠42010.95元未支付,并由被告处会计石庆平在往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被告巫山县荣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原告以往来明细表主张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处会计也已签字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巫山县荣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巫山县锦鑫建材有限公司石料款42010.95元,并从2021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巫山县荣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巫山县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