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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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 巫山县博亿五金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博亿五金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博亿五金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山县博亿五金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6元,减半收取计3853元,由原告巫山县博亿五金店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