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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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本金24969.82元、资金利息11432.47元,共计36402.29元; 二、被告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利息(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按照江渝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48元,减半收取697.24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299.24元,被告蒋**负担398元(已由原告垫付,在兑现时一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