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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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 林州市大山合涧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计算到2021年4月30日利息为1107496.88元,2021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林州市大山合涧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林房他合涧镇字第104648号他项权证上抵押登记的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有权对变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崔**、李**、崔**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8元,减半收取11209元,由被告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林州市大山合涧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崔**、李**、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