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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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施工地所在地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