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7989.29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7989.29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以总年利率24%为限,从逾期之日2020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