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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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484.18元、消费手续费840.2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2587.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2277.30元,2020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