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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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绵阳市经开区恒鑫机械设备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经开区恒鑫机械设备租赁站给付租金181902元、违约金18190.20元,合计200092.2元;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经开区恒鑫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计2151元,由被告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或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