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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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重庆魏雅鲜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龙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贷款本金647782.52元,并支付以贷款本金647782.52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以年利率11.42%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以贷款本金647782.52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签订之日(2020年12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重庆魏雅鲜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龙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86元,由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承担252元,***、重庆魏雅鲜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龙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4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