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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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被告北京天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齐**支付房屋价款180万元; 二、被告***及被告北京天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齐**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13日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被告***及被告北京天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