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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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世龙庭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本霖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衡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本霖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衡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杨厚春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149 000元。 二、北京本霖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衡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杨厚春支付以149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迁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零五元,由北京本霖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衡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