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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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忠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四方景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四方景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忠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25128元及利息(利息以25128元为基数,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忠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