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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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嘉利华连锁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嘉利华连锁酒店款项537254.24元; 二、被告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嘉利华连锁酒店利息(以537254.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嘉利华连锁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 657元,由原告北京嘉利华连锁酒店负担33 484元(已交纳),由被告鲍**负担91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嘉利华连锁酒店负担1794元(已交纳),由被告鲍**负担32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