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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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 灵山县连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21民初413号 原告:灵山县连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P。 法定代表人:宁某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侨,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359699。 法定代表人:王某鑫,总经理。 原告灵山县连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灵山县连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灵山县连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家勇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檀璇镁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