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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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查明,本案被上诉人鄢陵中原花木交易博览发展有限公司系由鄢陵县财政局100%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案涉工程是否系必须经招投标的项目、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时间、未对案涉施工合同效力予以评判,在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判定本案工程款的承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方式及律师费用等相关支出费用的承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森禾花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32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