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00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邵*、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各项费用共计862,387.08元)、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所维持的原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邵*、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各项费用共计862,387.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36元,由高*负担10,454元,由邵*、武**负担、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22元;申请保全费39元,由邵*、武**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76元(其中高*预交14,452元,武**预交12,324元),由高*负担5,355元,由邵*、武**、新疆克州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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