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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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阳市丰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东阳市丰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117994.91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拆借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高**承担5455元,东阳市丰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3元,由东阳市丰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18元,高**负担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