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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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李*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6191.69元; 二、变更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李*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差欠的股权转让款406191.6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共计人民币8420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5700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人民币2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6635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人民币3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