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湟中分公司 湟中富农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环*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湟中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支行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2179984.70元,支付违约金259418.18元,合计2439402.88元。 二、被告宗**、被告宁**、被告马**、被告洛***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就抵押物担保债权数额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湟中分公司就被告宗**提供抵押的位于湟中县鲁沙尔镇通宁路新民巷36号2号楼2单元212室、被告宁**提供抵押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46号3号楼1单元1202室、被告马**、被告洛***提供抵押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香格里拉路8号沁园小区15号楼3单元352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湟中富农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关**以其约定的不动产抵押金额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被告环*、被告关**、被告宗**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湟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15元,减半收取13157.5元,由被告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