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2-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筑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丁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2663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所租赁的商铺,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每月43222.5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中惠地产C段四层的商铺(建筑面积960.5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45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租金43222.5元、物业费4802.5元,合计为48025元,被告应于每月22日前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如被告无故拖欠则原告有权向被告每日按实欠租金的5%加收滞纳金。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如需继续租赁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提出申请,并续签租赁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所租赁的商铺,但被告却未按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亦未向原告提出续租的申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予以解除。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海龙、青海筑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租金无异议,但请减少违约金;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因为租赁场地于2021年5月22日到期后,原告于5月24日锁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丁旭东与被告张海龙、青海筑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张海龙、青海筑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丁旭东租金、物业费2663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316300元;自2021年8月起每月20日支付10000元至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起每月20日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其中二被告有任意一期违约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2元,由被告张海龙、青海筑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第一笔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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