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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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1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借款本金11,663,876.25元,并支付利息(以11,663,876.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10元,由张*负担910元,上海兆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500元,王**负担18,500元;公告费30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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